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必须明确责任主体

[休闲] 时间:2026-04-21 19:27:13 来源:尺布斗粟网 作者:热点 点击:72次

大气污染,全国区域是政协责任主体流动的。甲地产生,委员污染可以飘害乙地。提出反之亦然。大气水污染也有类似情况。防治全国政协委员周冯琦、必须张泓铭认为,明确跨县市、全国区域跨省市的政协责任主体区域合作防治十分必要。

周冯琦、委员污染张泓铭在这次两会带来了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合作的提出提案。根据他们了解,大气2004年起,防治京津冀、必须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在中央部署下,启动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但是,效果不彰。

究其原因,除了众所周知的思想认识问题外,关键是区域合作机制存在严重缺陷——缺乏一个责任主体。

因为没有责任主体,弊端由此发生:治污规划不能真正协同、污染排放标准互有差异、监测污染宽严不一、防治污染各念各调。

那为何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中,会缺乏责任主体呢?周冯琦、张泓铭认为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约束还嫌软弱。当前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合作机制,主要依据国家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并非刚性的法律约束。正在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也未明确重点区域环境质量责任主体。简言之,法律没有要求有一个在全区域能有所担当的责任主体。

二是条块双重管理机制的割裂。在现行体制下,国家环保部对于地方环保局只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使直接管理权。

那么这个责任主体到底由谁担当?只能由区域内各省市以外的某个主体来担当才是现实的。周冯琦、张泓铭认为,只有国家环保部下设的区域管理机构才适宜扮演这个角色。“但是,这个机构仅仅是一个事业机构,没有行政管理权。所以,应该把他升级为对全区域环境具有责任主体的行政机构,统领全区域的大气和环境保护。”其中,应该明确具有直接执法权。

他们建议可在工作上作如下的安排和配合:在国家层面上,要制订一个暂行条例,对这个责任主体体制作一个初步的、基本的制度和技术安排。其次,选择一两个大气污染的重点区域做试点,例如长三角、京津冀,积累经验。待试点地区取得成功经验以后,修订相关的法律规章,时间要掌握在一两年之内。另外,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如何在大气及环境保护上发挥民间监督的第三方力量,要赶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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